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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07-08-21 13:11:00   查看次数:3569 次


富阳市教育局

                  文件

富阳市财政局

 

    教〔2007145

富财预字〔2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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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中小学校: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7]2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富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阳市教育局             富阳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困难  入学  资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纠风办、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妇联、

        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关工委

  富阳市教育局                        2007年8月20印发

 

富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教育救助机制,做好贫困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7]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组织。富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工作由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助学资金。用于帮助解决义务教育段和高中段教育期间贫困家庭子女入学的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助学对象

(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

(二)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以下)子女;

(三)义务教育段少数民族学生;

(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助学项目。符合第四条第(一)类条件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并免费提供营养餐,高中阶段免收学费和代管费,并向职高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并免费提供营养餐,高中段的免收学费,并向职高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并免费提供营养餐;符合第(四)类条件的中小学生减交或免交相关费用。

第六条  助学形式。助学以发放“教育券”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申报要求

1、必须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2、申报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3、属第四条第(一)至(三)类的,应提供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属第(四)类的应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原件或单位证明件原件。

(二)申报程序

困难学生情况由学校负责调查摸底,发放申请表     监护人填写申请表       乡镇、街道负责初审       学校汇总报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市教育局负责发放、回收“教育券”。

第八条  经费结算

1、学校在回收“教育券”后,负责填写“富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情况分类统计表”和“富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经费结算表”,并携带回收的“教育券”直接到市教育局办理经费结报手续。

2、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拨付助学资金。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学校应十分重视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工作,成立捐资助学领导小组,选派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该项工作。对困难家庭要全面走访,摸清底细,学校应通过家访等形式深入了解,确保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享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第十条  申报时限。富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申报工作每学年一次,两个学期有效。具体申报时间由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途径”的原则,市慈善总会、残联、妇联、团委、关工委、总工会春风行动办公室等部门的助学行为由市捐资助学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并以发放“教育券”的形式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资助比例。

符合第四条第(一)至(三)类的学生,按实申报;

符合第四条第(四)类义务教育段的学生,以各乡镇、街道在校学生总数(上年末教育局报表统计数)为基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分乡镇(街道)设定比例,确定享受“教育券”的学生人数; 

符合第四条第(四)类高中段的学生,以学校在校学生总数(上年末教育局报表统计数)为基数,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设定比例,确定享受“教育券”的学生人数。

第十三条 “教育券”由市财政局负责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2007学年教育券结报表:/ceducms/sites/main/UploadFiles/20070821104657.xls

2、2007学年教育券申请表:/ceducms/sites/main/UploadFiles/20070821015910.doc

3、二00七学年富阳市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统计表: /ceducms/sites/main/UploadFiles/2007082110485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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